环境法治 | 昆明一企业不服处罚两次状告生态环境部门均败诉! 合法执法行为得到法院有力支持
12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以下简称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敲响环资审判第一锤,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大气污染的行政案件。
云南云辉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辉公司)违法排污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以下简称富民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该企业不服处罚,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决定。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云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查明,云辉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石粉及颗粒料的加工生产。云辉公司使用破碎机、磨粉机将白云石料制成石粉,使用打砂机将其他颗粒原料制成粉料,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云辉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完成5万吨工业制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在破碎、磨粉、打砂时,两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收集。
2020年8月4日,富民分局对云辉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打砂机在粉碎颗粒原料时仅用白布遮挡,未启动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导致厂区周边粉尘污染。9月9日,富民分局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云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云辉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富民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向其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云辉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随即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富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云辉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后,仍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认为,环境保护是全民共同的责任,也是企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是有机统一的,企业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环境。富民分局依法律授权具有对其辖区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富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云辉公司使用打砂机生产时,未开启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的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富民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对云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罚适当。云辉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云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云南省富民县磨粉行业始于80年代,集中在富民县城郊接合部和昆武高速公路沿线,共有40余家磨粉企业。由于行业发展早,企业规模小,没有规范的环保设备,造成较为严重的粉尘污染,影响到县城周边生态环境。
2016年,富民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磨粉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增设环保设备,粉尘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20年,部分磨粉企业擅自关停环保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项目内容,富民县及时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确保了富民县粉尘污染不反弹。
该案就系富民分局依法查处污染企业所产生的行政纠纷,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执法行为。该案是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今年9月25日挂牌后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案件。
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多年来总体保持良好,但企业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问题,仍导致云南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不够稳定。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将不断完善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审判模式,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打好蓝天保卫战,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 | 宁珏
审核 | 李茜 马冉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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